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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科札記(二):死的權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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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tes of Vyann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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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想寫太多醫科見聞的醫學生 想寫一點生活、一點故事、一點隨想、一點哭哭鬧鬧、能褪掉一點傷春悲秋,多一點直白就更好。

上一篇的一些老生常談的內容,其實沒什麼新意。這篇想提出一些比較新鮮的想法。我希望引起思考,並不是希望帶出結論或任何正確答案。

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熱線 : 23892222

精神科的兩大risk: (1) suicidal risk; (2) violence risk。
任你是抑鬱症、躁狂、精神分裂、人格分裂,醫生一定會問:有想過自殺嗎?有想過傷害他人嗎?

某婆婆因一次企圖燒炭自殺而住院。被救起時,她表示自己很想死,自己逐漸老了,失去工作,開始有一些關節的毛病,長期疼痛;吃不下,睡不好,清晨睜開雙眼時找不到希望;對一切事都失去興趣,就連自己喜歡的社交舞也荒廢了三四個月。醫生給她diagnosis:抑鬱症;Management: 入院、抗抑鬱藥;不難。不久之後的re-assessment,問她,你後悔自殺嗎?你怎樣看之前自殺不遂呢?她說:我還是要死,上次死不了是倒霉;我是生無可戀了。真的,她說。

不難估計,suicidal risk仍被評為high。醫生們沒有讓她出院,出院了她定會再去尋死。於是醫生加了點藥,考慮一下藥物以外的psychotherapy,讓臨床心理學家能否幫助她。幾個療程後,婆婆開始改變了。開始會說:我想到了家人、兒子,沒有那麼想死了。我希望出院後能做點有意義的事,如做做義工,幫助其他有需要的人。諸如此類。過一個月後,婆婆終於出院了。

就在出院後一兩星期,婆婆再次尋死,終於得償所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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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生們的討論圍繞著如何更準確地assess病人的risk,抽出high suicidal risk的病人,讓病人安全地留在醫院中接受治療。固之然,死亡是醫生、家人都不想要的結果,但卻未必不是病人想要的結果。

早前寫了一篇文章抒發了一些有關死亡的感受,也淺淺提到了DNA-CPR、advance directives、安樂死。一直的理論是,末期病患不能夠選擇無病無痛地生存,卻該有選擇死亡和拒絕治療的權利:不要插喉,不要心外壓。但當精神病人說自己希望停藥,希望死亡;卻會被視為high suicidal risk,需要強制留院。因為只有在一直的概念中,只有mentally competent的病人才能為自己作出任何醫療決定,精神病人未必能為自己做出最理性的決定,因此沒有資格左右醫生給予的治療。

或許思覺失調的病人思緒紊亂,思維上不能為自己作出合理的決定,這我能夠明白;但抑鬱症的病人呢?其他的精神病患,如創傷後遺症(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)呢?失去人生動力,甚至聰明得懂得偽裝來出院的婆婆呢?

把「精神病」、「安樂死」這些關鍵詞打進搜尋器,不難發現,安樂死的精神病人寥寥可數。在人權議題上經常走前一步的瑞士在2007年裁定,把心理疾病和生理疾病一視同仁,允許深思熟慮過、有自由意識的嚴重精神病人進行合法安樂死。除此之外,荷蘭、比利時等國也會在審批後批准精神病人進行安樂死;不過,此舉一直受到各界質疑,其引起的波瀾比起為末期病患進行安樂死的議題更為巨大。

癌症的病人會因為癌症轉移、器官衰竭而死亡;而精神病的病人卻鮮有因為這些organic cause失去生命。那他們死亡的權利在哪裡呢?

由DNA-CPR,到安樂死,甚至到精神病的病人能否接受安樂死,均為不同層次,需要社會更多的討論。上述暫時仍只屬於我的一些reflection。不過,我和同學討論過後都覺得,作為醫(學)生,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給予病人最多、最適切的治療,如果死亡還是逼不得已的結局,至少大家都真的盡力了。

(All of the above patient information are intentionally changed to protect patients‘ privacy.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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